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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数字化测绘技术在地籍测量中的应用(二)
作者:成都新瑞测绘  来源:新瑞测绘  浏览:2007次  更新:2009/10/16 11:30:24

3.5.3作业方法和技术要求
3.5.3.1准备工作
(1)宣传和动员
由合肥市地籍更新调查与测量领导小组行文发送到市辖区各单位,并在调查区内各主要路口和各级政府外墙张贴地籍更新调查与测量通告,同时通过广播、有线电视、报纸等媒体广泛宣传地籍更新调查与测量的目的、意义和重要性,争取各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全体市民的理解和积极配合。同时,在开展地籍调查的区域,以街道为主体,分片召开动员会,参加人员为各社区有关负责人,为地籍调查工作的顺利开展打好基础。
(2)培训
邀请专家和设计人员对作业人员和技术管理人员进行本次地籍调查工作的法律、法规、技术规程、设计书的学习培训,使作业人员充分掌握变更调查方法、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确保调查成果的质量达到规定的要求。作业人员统一办理调查和测量工作证。
(3)拟定调查工作计划
项目负责人根据现场考查和我院实际情况,进行调查工作部署并制定本项目调查工作计划。计划应详细到各调查组、各街坊和完成日期,并保留一定的机动余地。调查工作计划经本项目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即可实施。
(4)调阅已有地籍档案资料
项目负责人(或资料员)到合肥市国土资源局根据工作计划分期调阅地籍档案资料和领取地籍档案资料复印件(权属调查表及发证附图),同时领取相应区域的地形图、地籍图作为工作图,并办理领用手续。
资料员根据工作部署将资料发放到各调查组。调查组将已发证的宗地用红色签字笔,将批准用地附图统一转绘到工作底图上,并注记地号和单位名称,按规定进行外业核查;有用地批文、未领取土地证的宗地用兰色签字笔,将批准用地附图统一转绘到工作底图上,并注记地号和单位名称,按规定进行外业核查;已有地籍资料按宗地装入地籍资料袋,并进行地籍预编号。
(5)标志、表格、材料的购置和领用
根据合肥市国土资源局提供的土地权属更新调查与地籍测量公告、土地权属更新调查与地籍测量通知书、指界通知书、指界委托书、权属调查表、宗地草图等表格及界址钉、瓷标志、水泥桩等界址标志样本的规格、材质,进行标志加工和表格印刷。
各调查组根据调查需要领用标志、表格、油漆、毛笔、纸张、钢尺、工作笔记本等材料和用品。
3.5.3.2发送通知
调查员应在调查前参照工作底图对街坊进行实地踏勘,熟悉街坊内宗地分布情况,拟定本街坊的调查计划。实地踏勘同时,调查员将权属调查和地籍测量通知书和指界通知书发放到土地权利人,单位宗要求其用碳素墨水填写填好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书、指界委托书(多个土地使用者共同使用的共用宗,应共同委托代表指界,或各自委托、共同到场指界。)有关栏目,要求土地权利人准备权属证明材料,约定现场指界的时间,并按时携带有关证件到现场指界。
3.5.3.3实地调查
调查员按照工作计划和约定指界时间进行实地调查,工作内容包括:收取和审阅权源材料和回收指界通知书,现场调查核实界址线、设置界标,丈量界址边长、现场绘制宗地草图,填写调查表格、签字盖章等。
l 收取权源材料
调查员向权利人收取权源材料必须当即审阅,只有持有合法有效权源材料者,才能办理权属调查。
有效权源证件包括:
(1) 国有土地、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土地出让合同,征(拔)用土地的批文及其附图,宅基地证、建房审批表等;
(2) 地面建筑物产权证件。这是一种土地使用权的间接证明,包括房屋所有权证、建筑执照等;
(3) 国有土地使用权发生转让、租赁、抵押,或因机构调整、企业兼并、联营、合建、房屋买卖等原因,出现土地使用权变更时发生的上述相关批文、合同或协议等;
(4) 土地使用权纠纷处理意见。包括司法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关于土地使用权纠纷的判决书或裁决意见书;
(5) 具结书。单位或个人因种种原因缺少权源证件时,在查无邻宗纠纷和违法行为后,可由单位或个人填写具结书。具结书需由居(村)委会(或主管部门)和当地土管部门签注意见。
土地权利人应根据以下情况提交权属证明:
(1) 已发证的,提交土地使用证复印件;
(2) 未发证,已领取用地批文的,提交用地批文、批复及附图的复印件;
(3) 未发证,没有用地批文的,提交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的合法产权证明; 
(4) 共同使用一宗地的,须提交共有权人使用该宗土地的约定、协议等材料。
审阅权源证件需注意事项:
(1) 经过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宗地应有齐全的有权机关审批转让手续,没有手续的书面通知土地使用者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2) 权源证件必须合法,印章齐全。对于已“注销”的证件不能作为申报的依据,收取的复印件应与原件校对;
(3) 权源证件上文字、数据、图件如有不合法涂改现象,视为无效;
(4) 权源证件上的土地使用者、宗地座落、面积、用途等应与原有地籍调查资料一致。
l 现场调查核实
调查员需会同宗地指界人到现场按权源证件共同核实宗地座落、权属性质、土地用途、界标物、界址位置等内容。当有邻宗共用界址边时,还需双方到场共同指界。涉及他项权利和其它用地时,也要一并核实。调查员的主要责任就是组织指界人在现场对每个界址点、每条界址边及宗地权源性质和用途等都核实清楚。
l 界址确定
    界址确定是宗地现场调查的一项关键性工作,调查员应根据权源证件确界,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1) 必须由本宗地和邻宗地的指界人共同现场指界。双方均无争议时,即一致认定界址;当双方有界址争议时,如无法解决按照使用现状采用未确界表示,并认真记录纠纷原因。
(2) 如果使用范围无明显地物线,且没有权属纠纷,可根据实际使用情况确定界线。
(3) 墙体为界标物时,应明确墙体用地的归属,尤其要注意确定其公用界址点位置;墙基线外占用人行道的台阶、雨罩等构筑物用地一般不确界。
(4) 临街建筑物一般应按底层硬界定界,不占用道路红线、不影响公用通行的门前空地,可根据有效的权属资料,依据《城镇地籍调查规程》的要求定界;临街建筑物的挑檐、雨罩、临时搭建物、装饰性的凸出部分不作为确界的依据。
(5) 不临街建筑物的挑檐,有协议的,依据协议定界,无协议的一般不做为定界的依据。
(6) 永久性的门廊、有柱雨棚、裙楼等可作为定界的依据;临时搭建物不作为确界的依据。
(7) 在单位门口形成内折“八”字形的交通用地时,只要不占用公共道路  (含人行道),就可以确权给该宗地;界址线呈折线形状,其短折线长度不足10cm时,可舍去内侧拐点,按外侧拐点连线确界;界址线呈圆弧形状时,可以短折线取代圆弧线,但应确保其矢距小于20cm。
(8) 在两宗地界址物间存在着宽度为1.0m以内的非通道性狭弄时,有协议按协议确界,无协议的以双方各半确权。 
(9) 共用宗要查清各自地面使用部分的面积和共用部分的界线。
(10) 住宅楼以墙体拐点连线(含围墙内天井及凹凸部分用地)定界;综合楼用地,以用地红线和实地情况定界。
(11) 城镇、村居民户的宅基地,以有合法证照的建筑物墙界定界;有院落无争议也可划入宗地内。
(12) 新征(拨)用、出让的土地及在建工程项目用地的界址线,以批准的用地红线作为依据,城市规划道路、绿地、市政公用设施等用地予以扣除。
l 界标设置
调查宗地在界址确认后,即应及时设置界标。本调查区界标有六种类型:混凝土界桩、铝合金界址钉、水泥钉、瓷标志、红漆喷涂标志和指示标。各类界标的规格根据合肥市国土资源局提供样本制作。
(1) 界标类型选用
单位宗地、小区、新村、类似社区原则上按上述六种类型的顺序选用,瓷标志用于大型厂矿、单位及开发小区的铺装地面,界址桩用于土质地面,界址钉打入墙体,水泥钉用于铺装地面(预先嵌套不锈钢圆片一起楔入,便于寻找),已装饰的墙体(如贴大理石、花岗岩等)可选用红漆喷涂标志,对于无法到达的界址点使用指示标;
个人宗地使用红漆喷涂标志,界址点落在空地上或无法到达的界址点使用指示标;
(2) 界标设置要求
界标设置要求位置准确、埋设稳固、符号鲜明美观;混凝土标石埋设略高于地面3~5cm;地面界址钉和瓷标志埋设与地面齐平;墙上界址钢钉应牢固打入墙体;喷涂采用模具作业,喷涂大小与《规程》标准一致,喷涂标志可统一标绘在距地面0.5米左右的高度上;指示标应详细标注界址点方向和到达界址点的距离。
(3)界址点编号
界址点先做宗地预编号,后做街坊统一编号,均采用统一规定的自然数、顺时针、“弓”字形编号方法。
在一个宗地确界、设标结束后,并进行界址点预编号。编号从西北角(规定为1号)开始,顺时针连续编码。对于增加或减少界址点的宗地,不改变原宗地内界址点号,增加的点号以本宗地的最大号顺延编号表示。
在整个街坊调查工作结束后,以街坊为单位进行界址点统一编号,不得出现重号,对已发证的宗地界址点应重新编号。
l 界址边勘丈
界址边勘丈采用钢尺或手持式测距仪丈量,勘丈两次,读至mm,两次丈量较差,长度在50m以内不超过20mm+3 (L为边长,单位为m),50m以上者不超过10cm。界址边长取中数,以米为单位,保留小数点后三位,注记在宗地草图相应位置,并记录到界址点调查表中。
l 宗地草图绘制
宗地草图是宗地调查中的原始资料,一切数据与记录均系实地勘丈和调查,绘制应美观、清晰、数据精确。宗地草图可以利用地籍图、地形图作为参照的工作底图现场绘制,宗地草图可以根据宗地大小选择适当比例尺(纸张规格为70-80克的A4、A3),概略绘出其形状;个别大宗地可另附大图。
宗地草图需表示:本宗与邻宗的权利人名称、宗地号、分宗地界址点短线;本宗地的地类号、门牌号、界址点(线)位置、界址边长和邻近地物的相关距离、条件距离;对本宗内主要建筑物进行绘制;绘制本宗及界址线外附近的主要地形要素(道路、河流等),界址线通过的界标物应详细绘制;共用宗需标绘各使用者的产权部位和其它必要勘丈数据。
每宗地绘制宗地草图一份,所有边长注记应为实地丈量数据,字头向北、向西,界址线总长注在线外,分段边长注在线内。
宗地草图绘制完成后,应现场核实有关内容,特别是界址点数量和界址线的位置。
l 权属调查表的填写
本次更新调查,无论以前是否进行过调查都要重新填写地籍调查表。
地籍调查表的填写:地籍调查表是地籍调查的主要原始资料,填写时必须做到图、表与实地一致。项目填写齐全,准确无误,字迹应清晰、工整,不得潦草。力求无涂、擦、刮现象。除宗地草图栏用铅笔填绘外,其余均用碳素墨水填写,每宗地(包括共用宗地)填写一份,共用宗按实际土地使用者数目进行填写。
3.5.3.4资料整理
权属调查资料整理贯穿于调查工作的全过程,是一项逐步完善的工作。其整理方法和要求如下:
⑴ 及时填写“街坊权属调查进度一栏表”,通过该表分析做到适时修订计划,确保权属调查资料逐步完善,能够在自查的基础上持续开展互查和一级专查;
⑵ 绘制“宗地关系略图”
每个街坊在权属调查过程中需根据宗地草图逐步绘制“宗地关系略图”。宗地元素有许多相关条件,如共用界址点的界标类型、边长、界址线位置等,必须在“宗地关系略图上”标明,同时检查有无矛盾。如发现宗地间共用界址线边长不一致、存在隙地等,应及时处理。
⑶ 调查资料以宗地为单位装入资料袋中,以街坊为单位集中宗地资料袋,袋内宗地资料按清单顺序依次用夹钉叠放,顺序如下:
a) 资料清单;
b) 原宗地的复印资料;
c) 权属证明材料复印件;
d) 法人代码证或身份证复印件;
e) 法人证明;
f) 指界委托书;
g) 权属调查表;
h) 界址点调查表
i) 宗地草图。
⑷ 一个街坊调查结束,及时将资料提交质量检查。
3.5.4提交成果
(1)基本成果
a) 原宗地的复印资料;
b) 权属证明材料复印件;
c) 法人代码证或身份证复印件;
d) 法人证明;
e) 指界委托书;
f) 权属调查表;
g) 界址调查表
h) 宗地草图;
i) 街坊宗地关系图;
j) 权属调查技术总结
k) 权属调查预检报告;
l) 权属调查初步验收报告。
(2)数据成果
a) 权属调查表(Word格式);
b) 权属调查表(指定的数据格式、VCT格式);
c) 界址调查表(Word格式);
d) 界址调查表(指定的数据格式、VCT格式);
e) 权属调查技术总结(Word格式)。
3.6  数字化地籍测量  
3.6.1基本要求
(1) 在基本控制网(三等、四等和一级导线)的基础上,根据细部测量的需要,布设城市二级导线和图根控制;
(2) 测绘软件统一采用南方测绘仪器公司研制的CASS 5.1版;
(3) 测图比例尺为1:500,基本等高距0.5米。地籍图采用50厘米×50厘米分幅,按西南图廓点直角坐标为图号,图内的主要地名或单位名称为图名;
(4) 地籍要素测量以地籍调查表为基础,采集界址点及相关地籍要素原始测量数据,原始记录数据应全部保留、不得修改或伪造。地形要素的综合取舍,复合地物的表达,复合地物的属性和房屋的扩展属性按照《合肥市市辖区地籍更新调查与测量技术方案》系列的要求进行;
(5) 地籍测量所有要素的逻辑分层必须按照《合肥市市辖区地籍更新调查与测量技术方案》系列的要求进行;
(6) 对外业采集的数据,要通过统一指定的软件进行内业计算、图形编辑、图表匹配等处理,并对输出的图表进行实地复核,改正错误;
(7) 数据成果:应当按照规定的数据格式提交成果,即南方测绘数字化地形地籍成图软件5.1版规定的AutoCAD格式、《合肥市市辖区地籍更新调查与测量技术方案》规定的VCT格式和Arcinfo系统规定的无压缩E00格式。要素的编码、要素几何特征的定义、层次的划分、属性的描述严格按照规定执行。同一逻辑层次的内容必须完整、一致,不能包含无关的信息,点、线、面必须是独立的实体对象,并保持拓扑完备性。不同层次的点、线、面数据必须保持拓扑一致性;
(8) 图件成果:地籍图、街坊宗地关系图、宗地图按照《城镇地籍调查规程》、《合肥市市辖区地籍更新调查与测量技术方案》系列的要求制作;
(9) 对地籍测量数据进行宗地面积计算、街坊面积汇总、土地分类面积统计,形成符合《城镇地籍调查规程》、《土地利用现状调查规程》和《合肥市市辖区地籍更新调查与测量技术方案》系列要求的成果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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