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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绘论文]成都市房产测量管理工作的现状与思考
作者:成都新瑞测绘  来源:成都市房屋产权监理处  浏览:1798次  更新:2009/12/15 9:22:23

作者:吴小月

 

一、成都市房产测量管理工作现状
2005年7月,原成都市房屋产权监理处房屋面积测量办公室从产权处剥离并进行脱钩改制,在对原测量办公室工作人员进行分流安置后,重新组建成立成都市房屋产权监理处房产面积测绘成果与信息管理科。自此,成都市的房产面积测量全面市场化。目前,成都市具备房产测绘资质并已备案在册从事房产面积测量工作的企事业单位共26家,其中甲级资质1家,乙级资质5家,丙级资质12家,丁级资质8家。
(一)现行管理模式
四川省房产面积测绘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为四川省建设厅和四川省测绘局。受四川省测绘局委托,成都市规划局下属的成都市测绘管理办公室(测绘管理处)为成都市房产面积测绘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测绘机构的业务指导和日常管理。成都市房产管理局负责对成都市测绘机构资质的初审、考评、并根据《房产面积测量管理办法》的要求对房产面积测绘成果审核归档。
为规范我市的房产面积测绘数据管理,提高对房产面积测绘成果审核的工作效率,我们首先统一了全市各房产面积测绘机构的测绘软件;建立了房产面积测绘成果质量考评机制,将考评结果与测绘机构的资质年审挂钩;加强与省建设厅、省测绘局、市测管办的工作联系和沟通,将成果应用管理、行业管理与行政管理有效结合,形成监管合力,加大联合监管力度,不断强化房产主管部门对于房产测绘机构的管理;最后,建立行业自律,自我约束机制,由成都市房产测绘行业协会制定行业自律公约,建立良好的同业协作关系,在保护自身进而保护行业的环境条件下,自觉维护行业秩序,加强行业内部自我管理、自我约束,达成一种既竞争又协作的平衡,共同维护市场的健康发展。
(二)现行管理模式的优点及存在的问题
我们认为,现行的管理模式有以下优点:1、在打破了原有“垄断”的局面,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后,权钱交易、面积黑幕等腐败现象得到了有效遏止;2、通过近四年的市场化运行,房产测绘机构的服务质量、服务态度和业务水平、办事效率得到显著提高;3、房产面积测量机构起到了“缓冲器”和“防火墙”的作用,房屋权属登记机构减少了因房屋面积误差所产生的纠纷而直接承担的行政、法律责任,降低了诉讼风险。
现行管理模式带来的问题:1、房产测绘多头管理,政出多门,房管局责权失衡。我市房产测绘管理职能分属三家行政部门,对具体应用的房产测绘成果进行审核处于测绘管理的最后阶段。由于测绘技术规则制定、细化以及解释职能同属四川省测绘局和四川省建设厅,以致我们对工作中发现的问题所提出的技术处理意见缺乏权威性和社会认同感,对测绘成果争议和投诉不能及时作出裁定,被迫延长工作周期,一定程度上导致管理部门与房地产开发企业及部分群众之间矛盾的产生;2、管理措施不得力,与法无据。由于目前没有专门的房产面积测绘市场管理的法律法规,我们对于出具质量粗糙的测绘成果的测量机构没有合法、有效的管理及处罚措施,为房产测绘成果质量水平的提升带来一定阻碍。3、入市门槛低,诉讼赔付没有保障。由于房产面积测绘对测量机构的资质等级没有具体规定,并且测量机构的设立的资本金太低,导致一旦出现诉讼后的赔付将出现赔付不能的情况,这其实增加了登记机构的负担;4、测绘市场化后,测绘机构大量涌入,市场逐渐出现僧多粥少的局面,恶性竞争等不法现象时有发生。主要表现为恶性压价,行业利润降低,成果质量低劣,优秀房产测绘人员流失;为取得测绘业务,部分机构迎合个别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无理要求,违规作业;同一项目由不同测绘机构分别承担,造成同一类型房屋面积差异过大,5、《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八章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测绘成果质量不合格的,责令测绘单位补测或者重测;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测绘资质证书;给用户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而在《房产测绘管理办法》第四章第十八条规定“用于房屋权属登记等房产管理的房产测绘成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施测单位的资格、测绘成果的适用性、界址点准确性、面积测算依据与方法等内容进行审核。审核后的房产测绘成果纳入房产档案统一管理。”若我处一旦误用不尽准确的测绘成果进行产权登记,直接责任人反而成了房产测绘成果管理部门,从而造成房产测绘成果管理部门测绘机构职能、责任产生交叉,一旦纠纷出现,责任人无法明确,此条规定为我市房产测绘成果管理工作带来一定隐患。如果房管部门单独再对成果进行市地测绘确认,又导致重复作业,造成资源浪费,缺乏一定实际操作性,同时也对我市房产测绘机构技术水平的提高带来一定消极作用。
 
二、         当前成都市房产面积测量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规划设计调整、变更原因导致预、实测面积差异大。
在房产面积纠纷中,大多是因为实测面积大于合同面积需要补交房款的情况,此种面积变化原因大部分由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建筑施工过程中,由于技术或其他原因对建筑设计进行调整和变更,最后矛盾以面积纠纷的形式表现出来。
(二)设计规范与测量规范差异导致的问题。
我市房产项目在报规划、建委审批时,面积依据一般是由建筑设计单位或开发企业技术人员测算所得。这部分测算人员一般是依据《建筑概预算定额》、《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住宅设计规范》和设计图纸计算房产建筑面积;而房产测绘单位则是按照《房产测量规范》和实测数据计算建筑面积。由于这几个规范的内涵外延不同,面积计算标准和方式也有差异,前者适用于规划、工程概预算、工程量结算等建筑工程领域,后者适用于产权产籍管理和产权登记,因此导致预售许可面积与规划许可面积不一致,房产登记面积与竣工验收面积不一致的情形。
(三)测量规范的适时性和实用性问题。
由于《房产测量规范》的制订时间较长,现建筑形态、格局和形式与2000年相比发生很大变化,建筑内容更复杂更丰富,因此,《规范》中的多项条款和内容对现在的工作不再具有指导性和可操作性,反而引起诸多歧义和矛盾。
(四)“实测原则”和“合法性原则”的冲突
从测量的专业技术角度,房产测量工作应客观、真实、准确地反映房屋的现状;而从服务于产权管理、产权登记的角度,房产测量工作应该同时考虑城市规划、建筑设计、与产权有关的合法协议以及法院判决等因素。但是,由于各相关部门工作力度和协调因素等原因,“实测原则”和“合法性原则”在现实中可能出现矛盾或冲突,对这些矛盾冲突的不同处理方式,会产生不同的面积测量结果。因此造成了许多面积纠纷。
 
三、         房产测量在房地产交易、房屋登记中的地位和作用
(一)房产测绘为建立完整的房地产信息系统提供数据基础
由于房产测绘是在城市或城镇内进行,测绘的主要对象是房屋的自然状况、权属状况、利用状况以及相关的地形要素。通过测绘数字房产图,房产测绘对房屋进行定位、定性、定界、定量(即测定房屋的地理位置、调查房屋的权属性质、测定房屋的范围和权界、测算房屋的建筑面积),采集大量的有关房屋、土地、权属状况、利用状况等空间信息和属性信息的数据,它与坐标体系有机地结合起来,采用GIS技术,建立权属管理的信息系统,进行统一管理,实现高效的、直观的信息管理。GIS系统的建设是通过房产平面图作要素来完成的,地理编码与房产平面图共同起纽带作用,将房屋信息与实地房屋建立起一一对应关系。
(二)房产测绘是房屋确权登记的重要依据
房产测绘成果是用来为房屋权属登记、发证服务的,是房产确权登记得数据来源,其成果经房产行政管理部门确认后,具有法律效力,且房产的变更测量及时应对房屋产权的变化。当房屋产权人或房屋权属界限不清、建筑面积不准确发生争议时;当房屋产权人对其房产的合法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受到侵犯时,就可以通过房产测绘划清产权界线、测准产权面积、明确产权归属,有效保护产权人的合法权益,防止侵权和投机行为的发生,保证国家、集体和个人房产免受损失。只有依据房产测绘提供的数据资料和房产图才能正确办理房屋产权登记。
   (三)房产测绘是房地产交易的客观标准
    房产交易的客体即是房屋,房产测绘成果从地理位置、楼层、面积、权界等方面体现房屋基本属性,确定交易客体的唯一性,并在一定程度作为房屋的市场经济价值衡量标准,在交易过程中为国家税收、维修基金的缴纳等方面提供重要依据。
 
四、关于房产测绘管理模式的建议
(一)房产测绘管理归属
就当前我市乃至全国的房产测绘行业来看,房产测绘虽名为测绘,但该行业具有自己的特殊性,除熟悉掌握基础的测绘技术外,更多的需要应用到大量不同时期的房产政策、房屋权属常识、商品房销售管理等多方面知识,是一项具很强政策性的行业。严格意义上来说房产测绘应纳入房产管理范畴,无论对房产测绘行为或是成果应用,都更具有合理及适用性。
(二)修改并完善相关规范
《房产测量规范》已滞后于时代发展,建议予以修改。
(三)分级测绘
目前我市部分丁级资质房产测绘机构(技术人员仅三人,仪器设备落后),所承接的大部分测绘任务规模与技术难度已超出了该机构的作业能力范围,其成果得不到相应的技术支持与保障,导致测绘成果质量低劣。建议规定房产测绘单位的等级,以限制其承担的测绘任务规模甚至地域范围,对于政治性、紧急性、指令性等特殊测绘任务由管理部门进行指定分派,从根本上保证测绘成果质量。
(四)建立测绘成果赔偿准备金制度
目前测绘机构入市门槛低,举例来说,设立一家丁级资质的房产测量公司,资本金仅需十万人民币,但在没有任务规模和技术限制的情况下,不仅成果质量得不到保障,而且一旦出现纠纷和诉讼,会出现测绘机构无力赔付的情况。所以,建议设立测绘成果赔偿准备金制度,由管理部门在测绘成果采用后对测绘机构按项目收入进行提取。这样,一方面解决了可能出现的赔偿问题,另一方面也可通过此举加强对测绘机构的监管,防止恶性竞争和恶意压价,保护市场健康和有序发展。
(五)建立专家委员会制度解决测量争议和矛盾
选择具有房产测绘专业资格、长期从事房产测绘的专家,组成房产测绘成果鉴定委员会,并明确其作用和地位,负责处理房产测绘成果的异议和矛盾。
(六)对《房产测绘管理办法》实施修订
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进一步明确房产测绘的责任主体,调整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对测绘成果的管理职能,使我市房产测绘管理工作更切实的顺应科学发展观的要求。
综上所述,就目前成都市房产测绘市场状况来看,现有管理模式运行三年以来培育了成都市房产测绘市场,步入健康有序的发展轨道,但由于配套管理制度一定程度的滞后,房产测绘仍存在部分问题,管理部门应从根本上集中职权,加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对房产测绘的管理与控制。房产测绘市场只有在房产测绘市场运作规范化、房产测绘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具有优良的技术水平与职业道德,房产测绘成果管理措施完善、严格、系统的前提下才能真正实现完全的市场化,并在未来能够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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