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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录]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作者:成都新瑞测绘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浏览:1382次  更新:2009/9/26 10:12:52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委[2000]34号)精神,组建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国土资源厅是主管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的规划、管理、保护与合理利用的自治区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国土资源厅的主要职责是:
   (一) 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国土资源、测绘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拟定自治区有关法规、条理。组织草拟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管理的规章;依照规定负责有关行政复议;研究拟定管理、保护与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政策和办法;制订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测绘管理的办法。
   (二) 组织编制和实施国土规划、基础测绘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年度计划和其他专项规划;参与报自治区政府审批的城市总体规划的审核,指导、审核地方土地利用规划;组织矿产资源的调查评价,编制矿产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规划、地质勘查规划、地质灾害防治和地质遗迹保护规划。
   (三) 监督检查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行政执法和土地利用、矿产规划执行情况;依法保护土地、矿产资源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承办并组织调处重大权属纠纷,查处重大违法案件。
   (四) 拟定实施耕地特殊保护和土地开发政策,规划和指导生态退耕,实施农地用途管制,组织基本农田保护,指导未利用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和开发耕地的监督工作。
   (五) 组织实施地籍管理办法,组织土地资源调查、地籍调查、土地统计和动态检测;指导土地确权、城乡地籍、土地定级和登记等工作。
   (六) 按规定组织实施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转让、交易和政府收购管理及临时用地管理,贯彻执行国有土地划拨使用目录指南和乡镇苏木、村嘎查用地管理办法,指导农牧区集体非农土地使用权的流转管理。
   (七) 指导基准地价、标定地价评测,审定评估机构从事土地评估的资格,确认土地使用权价格。承担须经国务院、 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的各类用地的审查、报批工作。
   (八) 依法管理矿产资源探矿权、采矿权的审批登记发证和转让审批登记;负责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保护的监督管理;依法审核对外合作区块;承担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工作,管理地质资料汇交;依法实施地质勘查行业管理,审查确定地质勘查单位的资格,管理地勘成果;负责矿泉水、地热水的开采管理;依法管理矿产资源补偿费等费用的征收和使用;按规定审定评估机构从事探矿权、采矿权评估的资格,确认探矿权、采矿权评估结果。
   (九) 组织编制自治区基础测绘和重大测绘项目规划,实施测绘行业管理,进行测绘资格审查。
   (十) 组织监测、防治地质灾害和保护地质遗迹;依法管理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勘查和评价工作,监测、监督防止地下水的过量开采与污染,保护地质环境;认定具有重要价值的古生物化石产地、标准地质剖面等地质遗迹保护区。
   (十一) 安排并监督检查财政拨给的地勘费和其他资金。
   (十二) 组织开展土地资源、矿产资源和测绘技术的对外合作交流;推进科技进步,推广科技新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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