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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临汾市市区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
作者:成都新瑞测绘  来源:新瑞测绘  浏览:1332次  更新:2009/10/17 9:47:08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地下管线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建设部《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地下管线,是指建设于城市市区内地下的综合管沟、给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电信、工业等专用管线及其附属设施,以及人防工程等各类地下工程和地面配套工程。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区城市规划区地下管线的规划、设计、建设、测量和管理。居住小区、单位用地以及建筑物、构筑物用地范围内配套地下管线除外。

第四条           临汾市建设局是本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地下管线规划建设管理工作,负责市区城市规划区内地下管线建设项目的规划审批和审批后的管理。市规划勘测局负责市区地下管线管理的技术性工作。市政公用局负责各地下管线建设、维修的协调与监督管理工作。各有关管理部门按各自职责依法对城市地下管线进行维护与管理。城市地下管线权属单位按照本规定和各自的职责,做好本专业管线管理工作。

第五条      各项城市地下管线工程的规划和建设,必须服从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坚持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结合,考虑防灾、人民防空和道路交通等需要。

第六条      政府鼓励和支持城市地下管线科学技术研究和创新,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地下管线管理的科学技术水平。

第二章  规划管理

第七条      城市管线各专业部门应当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及各自行业发展规划编制管线专业规划,由市建设局综合协调,组织编制城市管线综合规划。

第八条 编制各管线专业规划和城市管线综合规划必备的城市勘察、测量、水文、地质等资料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承担编制任务的单位,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资质要求。

第九条 城市管线综合规划作为城市规划的组成部分,依据《城市规划法》的规定进行审批和调整。

城市管线规划需要变更的,须经原批准机关审批。

城市详细规划的编制,应当与管线专业综合规划相协调,对各类管线工程及其附属设施做出综合安排。

第十条 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各项管线工程的建设(包括新建、改建、更新)必须与道路工程建设(包括新建、改建、拓宽、维修)密切配合,协同施工。

第十一条  城市道路与管线的建设部门应当在上年第三季度前提出下年度建设计划,由市建设局依据城市管线综合规划和城市道路年度建设计划,统筹安排,综合平衡,制定城市管线年度建设计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二条  市区内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或相关的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持相关资料到市政府行政审批大厅建设局窗口进行申报,履行报批程序。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到市城建档案馆查询施工地段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取得施工地段地下管线现状资料。

第十四条  市规划勘测局在审查报建的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或相关的建设项目时,应依据城市规划提出明确的规划设计条件,经市建设局批准后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十五条  在新建城市道路埋设地下管线,由地下管线投资建设单位备齐相关资料经市建设局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等许可证件后方可施工。

在已建城市道路增设或更新改造地下管线,由地下管线投资建设单位备齐相关资料经市建设局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道路挖掘(公用)许可证等许可证件和绿化补偿手续后方可施工。影响城市交通的地下管线工程尚需由城市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六条  城市地下管线工程需穿越城市道路、公路、铁路、人防设施、河道、绿(林)地,或者涉及消防安全、道路交通安全、地下文物、古迹和树(林)木保护的,管线建设单位应当提请市建设局召开有关部门协调会,征求相关单位意见,协商采取相应的防护或者安全措施。

第十七条  以管块方式埋设的电力、电信等管线,在原有占用孔数基础上增设或减少管线的,由建设单位或产权单位报市建设局备案。

第十八条  临城市道路的建筑,其专用管线及附属设施不得占压道路规划红线。

第十九条  管线工程抢修、抢险,管位、管径、埋深等有变化的,管线建设单位可先行实施,但必须在48小时内提出补办规划审批申请。

第二十条  凡在市区范围内进行开挖、爆破、钻探等施工活动的,建设单位必须到市城建档案馆取得施工地段地下管线现状资料。

第二十一条  市建设局和相关地下管线审批部门按照本办法受理地下管线工程建设的有关申请的,应当在《行政许可法》规定的时限内完成审核。准予许可的,应当发给有关证书;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答复并告知理由。

第三章    建设管理

第二十二条  地下管线工程的施工,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承担。建设单位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必须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要求和批准的设计图纸施工。如需变更设计,须向原发证的规划管理部门报送变更图纸和说明,经批准后,方可按批准的变更图纸施工。

第二十四条  地下管线工程的施工,应尽量避免因施工干扰城市正常的交通和生活程序,不得破坏现有建筑物;对临时损坏的地表地貌应及时恢复。

第二十五条 进行地下管线工程建设需临时使用土地或拆迁房屋的,建设单位应按国家有关用地或拆迁管理的规定,办理用地或拆迁审批手续。

进行地下管线工程建设,涉及绿(林)地、消防、测量标志、建筑物、构筑物及其它方面的问题时,建设单位应根据城市规划与有关单位订立协议。

第二十六条  新建、改建道路需迁移改建其它地下管线时,市规划勘测局应通知有关单位并提出原有地下管线迁移或改建的规划设计要求。有关单位应根据规划设计要求向市规划勘测局提交各自的建设计划和规划设计图纸,经市规划勘测局审核,市建设局批准后,自行迁移或改建并与道路工程同步施工建设。

第二十七条  地下管线工程在施工中,遇到管线冲突时,建设单位应当立即停工;需变更线路的,应当经市建设局重新核准,并将更新数据标注在核准图纸上方可继续施工,不得擅自强行开挖和铺设。经批准实施的地下管线工程,因自然、地理、技术等因素确需变更其他管线时,被变更管线产权单位应给予支持,配合施工,并按有关规定和本办法,办理变更地下管线的审批手续。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现有的地下管线、高压线走廊或规划的地下管线、高压线走廊用地进行建设。

任何单位不得擅自改变地下管线的使用性质或将其废弃。确需变更使用性质或废弃时,须向市建设局提出申请,经批准并到其他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变更或废弃。

第二十九  建设单位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如半年内未能组织开工建设,须到原发证部门办理延期手续。延期最长为半年,延期内仍未能开工的,原发许可证自行失效,规定期限以后开工的,须重新申请办理审批手续。

第三十条  管线工程开工后,当年(建设年度)未能完工或中途因故停建,次年(建设年度)继续施工时,须持原批准单位准予续建的文件及已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办理续建手续。

第三十一条  各种管线特别是易燃、易爆或有毒管线,应在起止处、转弯处以及直线段上按一定距离设置标志。

第三十二条  因条件限制,管线工程建设确实无法按照准予许可要求执行的,应报请市规划勘测局会同有关管理部门协调处理。

第四章   测量管理

第三十三条  城市地下管线工程开工前,管线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要求申请市规划勘测局进行现场定线、验线,经验线无误后方可开工。

第三十四条  城市地下管线工程开工后,管线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必须委托具备城市测绘丙级以上资质的单位,依据规划设计条件进行地下管线跟踪测量,在地下管线工程覆土前按照国家地下管线测量规程进行地下管线竣工测量,形成准确的竣工测量数据文件和管线工程测量图。由于测量不准确或资料失实给以后其它地下管线工程施工造成损失的,测量单位或建设单位要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多种地下管线统一铺设施工时,可由负责综合协调的建设单位或建设单位之间协商确定的单位按前款规定办理。

第三十五条  管线工程竣工后,应及时平整、清理施工现场,按时恢复原状,管线建设单位应组织有关部门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后,管线建设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向市建设局无偿报送管线工程竣工资料,并报市城建档案馆备案。

第三十六条  城市地下管线竣工测量与普查测量应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和规程进行,应使用临汾市区统一的城市平面坐标系统、高程系统、图幅分幅和编号。

第三十七条  竣工测量费用,按国家有关标准由各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列入工程总经费预算中。

第五章        档案信息管理

第三十八条  地下管线投入使用后进行改建、扩建或者对重要部位进行维修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实际变动情况修改原竣工图,并于竣工验收后1个月内向市建设局报送修改部分的地下管线竣工资料。

第三十九条  市建设局应建立城市地下管线信息管理系统,并根据建设单位提交成果及时将城市地下管线的普查资料、竣工资料、补测补绘资料输入系统,实行动态管理和信息共享。

第四十条  市建设局应当定期公布和开放地下管线档案目录,开发档案信息资源,提供优质服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建设单位未取得管线建设工程(管线)规划许可证不得进行管线工程建设;擅自改变建设工程(管线)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内容建设管线工程,造成其他管线损坏的,由建设单位依法赔偿损失;经市建设局批准的管线工程按规定正常施工造成未经市建设局批准的管线损坏的,由未经市建设局批准的管线建设单位依法自行负责。

  第四十二条  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建设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向市建设局报送地下管线资料的,由市建设局依法责令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因建设单位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造成施工单位在施工中损坏地下管线的,建设单位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四十四条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查询和取得施工地段的地下管线资料而擅自组织施工,损坏地下管线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对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十六条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或者玩忽职守,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第四十七条  各县(市、区)城市地下管线工程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由临汾市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十一月一日起施行。

 

 

               二○○五年八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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